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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管理签证

【经营・管理签证】2025年10月修订后的申请条件是什么?行政书士解读资本金3,000万日元等6项新标准

发布日期: 2026-07-11
行政书士 青岛一平

行政书士监修

青岛行政书士事务所

代表 青岛一平

本文仅提供一般性参考信息,不构成法律建议。关于个人案例,请咨询专业的签证申请顾问或行政书士。

经营・管理签证(正式名称:在留资格「经营・管理」)是外国人在日本经营公司或从事事业管理业务所需的在留资格。它是过去「投资・经营」签证的后继资格,是有意在日本创业的外国人最核心的在留资格。

首先,向您传达本文最重要的事实:**经营・管理签证已因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省令修订(上陆基准省令及施行规则的部分修订),许可标准被根本性地收紧。**互联网上至今仍留有大量以修订前"资本金500万日元"为前提的过时解读文章。**如果按照旧信息进行准备,申请必然失败。**本文基于修订后的现行标准(2025年10月16日起)进行解读。

什么是经营・管理签证——2025年10月标准根本性修订

本次修订的背景,是为了防止通过设立没有实体的公司来滥用在留资格。制度的性质本身已经发生转变:从"只要形式上成立公司就能取得的签证",转变为面向开展"有实体的经营活动"人士的签证。

修订前后的要件对比如下表:

| 项目 | 修订前(~2025/10/15) | 修订后(2025/10/16~) | |---|---|---| | 事业规模 | 资本金等500万日元以上 常勤职员2名以上(二选一) | 资本金等3,000万日元以上 常勤职员1名以上(两者均须满足) | | 日语能力 | 无要求 | 申请人或常勤职员达到B2相当以上(新设) | | 经历(学历・职历) | 经营者不作要求(仅管理者有经验要件) | 硕士以上学位 或 经营・管理经验3年以上(新设) | | 商业计划书 | 仅需提交 | 须经中小企业诊断士・公认会计士・税理士确认(新设) | | 自宅兼办公室 | 有条件允许的余地 | 原则不可(明文规定) |

如上所示,这不仅仅是金额的上调,而是新增了日语能力、经历、专家确认等多项全新要件

本文将逐一解读修订后的6项申请条件,最后详细说明面向已持经营・管理签证在留人士的过渡措施(至2028年10月16日)。需要注意的是,新申请全面适用新标准,而已持有者的续签则有过渡措施,因此**"接下来要申请的人"和"已经持有的人"结论大不相同**。请在阅读时留意自己属于哪一种立场。

要点1:资本金等3,000万日元以上(从500万日元提高至6倍)

📖本节要点:本次修订中变化最大的资本金等要件;对法人和个体经营者而言"3,000万日元"的含义有何不同;以及不允许"合并计算"的范围。

对新申请而言,本次修订冲击最大的就是这一要件。作为事业规模,现在要求资本金等(用于所申请事业的财产总额)达到3,000万日元以上。相比修订前的500万日元,足足提高了6倍。

"3,000万日元"具体指什么,因法人或个体经营者而异:

  • 法人的情形 — 株式会社指已缴付资本额(登记上的资本金额);合名会社、合资会社、合同会社指出资总额
  • 个体经营者的情形 — 由于不存在资本金的概念,以为经营事业而投入的总额判断,包括确保营业场所、职员工资(1年份)、设备投资经费等。通过最近年度的决算文件等予以证明。

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,不允许"合并计算"。正如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官方Q&A所明示,资本准备金、资本公积金、利润公积金不计入资本金等。也不能与员工工资、办公室维持费加在一起凑足3,000万日元。对于法人,需要纯粹作为登记上的资本金(出资总额)达到3,000万日元

此外,即使经营着多家公司,也不能将各公司的资本金合并计算。必须有任意一家公司单独满足3,000万日元以上。而且,即使不是以"经营者"而是以"管理者"身份申请,事业一方也必须满足这一资本金等要件。

另外,资金来源(形成过程)的举证在修订前的实务中就一直被要求,无法说明来源的资金——即所谓"过账资金(見せ金)"——行不通这一点,修订后当然也没有改变。

3,000万日元不是"账户里暂时有就行"的金额。法人须作为登记上的资本金、个体经营者须作为实际投入事业的总额,能够被客观证明。资金规划是从申请准备最初期就应设计好的项目。

要点2:雇用1名以上常勤职员(新设・对在留资格有限制)

📖本节要点:新义务化的常勤职员雇用要件,以及"雇用什么人才能被计入"这一最大的陷阱。

修订前,只要有资本金500万日元以上,员工为零也可以申请。修订后,在资本金等3,000万日元之外,还必须在申请人经营的公司等雇用1名以上常勤职员。不是"或者",而是"并且"。

而且,这一要件存在最大的陷阱可被计入的职员在在留资格上有限制。可作为该雇用要件对象计入的,仅限符合以下任一身份的人:

  • 日本人
  • 特别永住者
  • 持「永住者」在留资格的外国人
  • 持「日本人的配偶者等」在留资格的外国人
  • 持「永住者的配偶者等」在留资格的外国人
  • 持「定住者」在留资格的外国人

也就是说,技术・人文知识・国际业务(工作签证)等工作类在留资格(入管法附表第一)的外国人,无论雇用多少名,都不能计入这一要件所需的1名。如果您的事业是以外国人员工为核心构建的,雇用计划本身可能需要重新调整。

关于"常勤"与否的判断标准,官方Q&A也有具体说明:每周工作5天以上且全年217天以上、每周工作时间30小时以上、属于雇用保险的被保险人等。此外,在职借调(在籍出向)、劳务派遣、承包形式的人员不被视为常勤职员,必须由自己公司直接雇用。

另外,常勤职员有多名时,只需提交满足标准的1名的材料即可。

"我雇了外国员工所以没问题"——这种想当然是危险的。持技术・人文知识・国际业务等工作类签证的职员,在这一雇用要件中不能计入1名。请务必在招聘・雇用计划阶段确认职员的在留资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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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点3:日语能力(申请人或常勤职员达到B2相当以上)

📖本节要点:新设的日语能力要件;即使申请人本人不会日语也能满足要件的机制,以及5种被认可的证明方式。

日语能力是本次修订新设的要件之一。申请人或常勤职员中的任意一方,需要具备「日语教育参照框架」中B2相当以上的日语能力。

这里的关键在于该要件中"常勤职员"的范围。承担日语要件的常勤职员,可以包括持「技术・人文知识・国际业务」等入管法附表第一在留资格的外国人(官方Q&A明示)。请注意,这与要点2雇用要件的对象范围不同。也就是说,"满足雇用要件的职员"和"承担日语要件的职员"可以是不同的人

日语能力的证明方式(日本人、特别永住者以外的情形)有以下5种:

  • 日本语能力测试(JLPT)N2以上认定
  • BJT商务日语能力考试400分以上
  • 作为中长期在留者在日本在留20年以上
  • 毕业于日本的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(包括专门学校・高专毕业。外语课程・函授课程除外)
  • 完成日本的义务教育并毕业于日本的高中(初中插班的不可)

官方Q&A还给出了人员构成的组合示例。例如"永住者职员(无日语证明)+技人国职员(有JLPT N2)"这样的2人体制,由永住者职员满足雇用要件(要点2)、技人国职员满足日语要件,即可达标。反之,如果"只有技人国职员(有N2)",虽然日语要件可以满足,但没有能计入雇用要件的1名职员,因此无法达标。

即使申请人本人不会日语,只要雇用能证明日语能力的常勤职员,也可以满足要件。不过,由于雇用要件(要点2)与日语要件的适用在留资格范围不同,需要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人员计划,确保同时满足。

要点4:经历——硕士以上学位 或 经营・管理经验3年以上(新设)

📖本节要点:新设的学历・职历要件。"学历・职历不限"的时代已经结束,经营者本人的经历开始受到审查。

修订前,以经营者身份申请时,学历・职历不作要求(有经验要件的仅限以"管理者"身份申请的情形)。修订后,申请人本人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:

  • 取得经营管理或与所申请事业业务所需技术・知识相关领域的博士、硕士或专门职学位包括外国授予的相当学位
  • 拥有事业经营或管理方面3年以上的经验(包括以在留资格「特定活动」从事创业准备活动的期间

需要注意的是,学士(本科毕业)不能满足学位路线。要求的是硕士以上——如果只有学士学位,就需要通过经营・管理经验3年以上的路线来满足。

学位的领域不限于"经营学"。与所申请事业内容相关领域的学位也可以,海外的MBA或海外硕士学位同样属于适用对象。在难以判断能走学位路线还是经验路线的微妙情形下,建议在申请前咨询专业人士。

要点5:商业计划书的「专家确认」成为义务(新设)

📖本节要点:商业计划书新增的第三方确认要求。应当委托谁,以及谁不可以。

根据本次修订,在决定在留资格时(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、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)提交的商业计划书,作为对计划的具体性、合理性、可实现性的评估,由具备经营专业知识的人士进行确认已成为义务

截至施行日,符合该"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"的,是以下3种日本国家资格持有者:

  • 中小企业诊断士
  • 公认会计士
  • 税理士

以上均限于日本的资格。美国注册会计师(USCPA)等海外同类资格不被认可——这一点官方Q&A已明确说明。

此外,申请人公司的董事或员工,从客观性的角度出发,不能担任评估人。而以外部顾问身份签约的会计士、税理士则没有问题。

需要说明的是,这一要件并非"拿到专家的确认章就完事"。既然制度设计是由第三方专家评估计划的具体性、合理性、可实现性,实质上就要求打磨出能让专家信服水准的商业计划

要点6:营业场所的实际存在与「经营的实态」

📖本节要点:关于营业场所的要件,以及修订中被明确的"排除没有实态的经营";着眼于取得后的在留、续签的注意点。

关于营业场所,本次修订也明确了处理方式。将自宅兼作营业场所,原则上不被认可。理由是:需要确保与修订后的事业规模等相匹配、能够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。至于虚拟办公室,从营业场所实际存在性的角度出发,修订前的实务中就一直不被认可,这一点修订后同样如此。

进而,即使营业场所实际存在,如果经营者本人的活动实态不能得到充分认定,也不会被认定为属于「经营・管理」的活动。官方Q&A举例说明了业务大半委托外部、经营者本人不掌握事业内容和财务状况等情形。

长期出境也需要注意。在已决定的在留期间内,如果通过再入境许可(含视同再入境许可)出境的累计期间超过在留期间的一半,除非有正当理由,否则在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会被消极评价。

"只做了登记、实际生活在母国""经营全部外包"——这类形式在修订后已被明确列为排除对象。经营・管理签证不仅在取得的那一刻,从取得后的在留到续签,始终都要接受"本人在日本亲自经营的实态"的审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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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致已持有者】至2028年10月16日的过渡措施

📖本节要点:适用于已持经营・管理签证在留人士的过渡措施的内容与期限;过渡措施期间仍会被审查的项目,以及容易被忽视的"对永住申请的影响"。

以下内容面向已持经营・管理签证在留的人士。结论与新申请不同,请加以区分阅读。

首先是适用的分界线。施行日前(2025年10月15日为止)受理的申请,适用修订前的许可标准(以受理日为准)。

在此基础上,已持「经营・管理」在留资格在留的人士,在施行日起3年内、即2028年(令和10年)10月16日之前提出的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,不会仅因不符合新标准而被拒。审查将结合经营状况、符合新标准的前景等综合判断。

那么,3年过渡措施期结束后会怎样?3年之后的续签,原则上需要符合新标准。不过根据官方Q&A,如果经营状况良好、妥善履行法人税等的缴纳义务,且预计到下次续签前能够满足新标准,则会连同其他在留状况一并综合考虑。也就是说,并不会仅因资本金不足3,000万日元就一律不予许可。坊间流传"3年内凑不齐3,000万日元就只能回国"的说法,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已正式否认。无需过度不安。

但是,过渡措施并不是"什么都不用做的宽限"。即使在过渡措施期间,以下项目仍会受到严格审查

  • 遵守劳动相关法令
  • 加入社会保险、雇用保险、劳灾保险并缴纳保险费
  • 缴纳税金
  • 取得事业所需的许可・认可

官方Q&A显示,这些方面存在问题时,已有与过渡措施无关、续签被拒的案例。此外,在过渡措施期间的续签审查中,也可能被要求提交经过经营专家评估的文件。

而对已持有者来说,最容易被忽视的盲点,是对永住申请的影响。施行日之后,如果不符合修订后的标准,从「经营・管理」(以及以经营・管理活动为前提的高度专门职1号ハ・2号)出发的永住许可将不被认可。在留期间的更新有过渡措施,但永住申请没有过渡措施。对于将来有意申请永住的人士,这一差异极其重要。请一并确认永住许可审查中关注的条件

最后,简单说明与创业签证相关的适用关系。从创业签证(特定活动44号)变更为经营・管理的,如在2025年10月15日以前已获交付确认证明书,则适用旧标准;此后则适用新标准。特定活动51号(未来创造人才)同样,施行日前的申请・在留部分适用旧标准。

过渡措施不是"宽限",而是"准备期"。特别是将来有意申请永住的人士,即使续签一直顺利,也需要有计划地推进对新标准(资本金・雇用・日语・经历)的达标工作。

总结:修订后经营・管理签证的6项条件

回顾2025年10月16日修订后,取得经营・管理签证所需的条件:

  1. 资本金等3,000万日元以上 — 法人为登记上的资本金(出资总额),个体经营者为投入事业的总额。准备金、公积金及与其他公司的合并计算均不可
  2. 雇用1名以上常勤职员 — 仅日本人、特别永住者、身份类在留资格(永住者、日本人的配偶者等、永住者的配偶者等、定住者)可计入。工作类签证的职员不在此列
  3. 日语能力 — 申请人或常勤职员中任意一方达到B2相当以上(JLPT N2等5种证明方式)
  4. 经历 — 硕士以上学位(含外国学位)或经营・管理经验3年以上
  5. 商业计划书的专家确认 — 须经中小企业诊断士、公认会计士、税理士(均为日本资格)确认
  6. 营业场所与经营实态 — 自宅兼用原则不可。依赖外包的"挂名经营"被排除

已持有者虽有至2028年10月16日的过渡措施,但永住申请没有过渡措施。在修订大幅提高要求水准的当下,在申请前、续签前准确把握自身状况在新标准下所处的位置尤为重要。不妨先通过免费AI诊断,确认一下自己的现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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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责声明:本文仅提供一般性参考信息,不构成法律建议。经营・管理签证的许可与否因个案情况而异,实际申请时请咨询办理入管业务的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。本文基于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资料(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修订版指南及官方Q&A)编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