配偶者签证(正式名称:在留资格「日本人の配偶者等」)是与日本人存在法律婚姻关系的外国人在日本生活所需的在留资格。取得该在留资格后,可以不受工作限制地在日本活动。
另外,正如名称中的"等"字所示,这一在留资格的对象不仅限于配偶。作为日本人子女出生的亲生子女(包括被认领的非婚生子女;普通养子不包括在内)以及日本人的特别养子也属于对象。本文将围绕咨询最多的"配偶"情形进行解读。
根据具体情况,申请分为以下3种:
-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(COE) — 配偶在海外时,为将其接来日本而进行的申请
-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— 配偶已在日本,从其他在留资格(留学、技术・人文知识・国际业务(工作签证)等)转换的情形
-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— 已持有配偶者签证,在留期限临近的情形
配偶者签证的在留期间分为5年、3年、1年、6个月4种。
入管(出入国在留管理厅)在审查这一在留资格时关注的要点,大致可以分为6个。近年来,围绕外国人在留审查的制度与运用调整接连不断,互联网上也有不少过时的信息。本文基于截至2026年7月的最新信息,在行政书士监修下,详细解读这6大审查要点。
要点1:法律婚姻的成立是绝对条件
📖本节要点:作为配偶者签证大前提的"法律婚姻"条件,以及常见的注意事项。
申请配偶者签证,法律上的婚姻已经成立是绝对条件。这是优先于其他一切条件的前提——不满足这一条件,连进入审查程序的资格都没有。
事实婚姻・同居关系不能申请
在日本《入管法》中,"日本人的配偶"是指存在法律婚姻关系、且现处于婚姻状态的人。处于同居(所谓事实婚姻・同居关系)或订婚阶段的,不能申请配偶者签证。此外,与配偶死别・离别的,也不属于"配偶"。
有过前次婚姻的,必须完成离婚手续
日本人一方或外国人一方有过前次婚姻的,其离婚手续必须在法律上已经完成。离婚手续未完成的状态下,将构成法律上的重婚,新的婚姻无法有效成立。
国际婚姻特有的注意事项
国际婚姻的情形,除了向日本一方的市区町村政府提交婚姻登记外,有时还需要在对方国家一方办理婚姻手续。由于各国的手续要求不同,提前向对方国家的大使馆・领事馆确认非常重要。
法律婚姻仅仅是"入口"
需要注意的是,法律婚姻的成立终究只是审查的入口。即使法律上的婚姻已经成立,如果不具备同居、协力、扶助这种社会通常观念上作为夫妻的共同生活(婚姻的实体),这一在留资格也不会获得认可。这个"实体"如何被核实,将在要点3(婚姻的真实性)与要点6(同居)中详细解读。
在法律婚姻尚未成立的状态下提交申请,将被直接拒之门外。首先应当优先确保婚姻手续切实完成。
要点2:有入管法违规记录将极为不利
📖本节要点:强制遣返记录、超期滞留记录、非法就业记录、刑事处罚记录对审查的影响。
如果外国人配偶有入管法违规的历史记录,配偶者签证的审查将变得非常严格。根据违规的类型和情况,甚至可能连申请本身都无法进行。
强制遣返(退去强制)记录
曾有从日本被遣返经历的,在再入境禁止期内,原则上不允许入境日本。再入境禁止期根据离境的方式分为以下3档:
- 通过出国命令制度出境的 — 1年
- 被强制遣返的 — 5年
- 过去有强制遣返记录、再次被强制遣返的 — 10年
此外,涉及毒品犯罪、因特定罪名被判处1年以上实刑等重大犯罪记录的,还存在不设期限的禁止入境类型——这种情况不会因时间经过而解除。
另外,即使再入境禁止期已过,违规记录本身仍会作为审查上的减分因素被考量。这属于实务上的倾向,但应当认识到:有违规记录的情形,需要比通常更加细致地证明婚姻的真实性和生活基础。
超期滞留记录
目前处于超期滞留状态的,无法使用通常的申请程序,需要考虑主动出头申告或申请在留特别许可。过去有超期滞留记录(已解决)的,同样会作为审查上的减分因素被考量。
非法就业(资格外活动违规)
资格外活动违规(未经许可的就劳活动)在入管审查中被视为重大的消极因素。留学生打工时间(每周28小时)超标等情形也可能属于此类。
刑事处罚记录
无论在日本国内还是国外,有刑事处罚记录的,审查中将非常不利。犯罪的类型、轻重、距今的年数等也会被综合考量。
即使过去有违规记录,视情况也存在可以申请的情形。但这需要比通常更加审慎的准备,以及详细说明材料的制作。强烈建议咨询专业人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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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点3:婚姻的真实性最受重视
📖本节要点:入管在配偶者签证审查中最重视的"婚姻真实性"——入管官方的核实机制,以及实务上哪些因素倾向于被如何评价。
在配偶者签证的审查中,婚姻真实性的举证是最重要的一环。入管最关心的问题是:"这段婚姻是否是以取得在留资格为目的的假结婚?"为此,入管会从各种角度核实婚姻的真实性。
入管官方的核实机制:「质问书」与生活照
首先需要掌握的是,入管是通过官方提交材料来核实这一点的。作为配偶提出COE申请・变更申请时,需要提交入管指定格式的**「质问书」。质问书中需详细填写相识经过、有无介绍人或中介机构参与、交往过程、是否举办婚礼、亲属是否知晓这段婚姻、夫妻对话使用的语言、离婚史、出入境记录等内容。同时,还需要提交夫妻二人的合影生活照**。
也就是说,"入管在看什么",就体现在质问书的问题本身之中。此外,申请书、质问书、举证材料之间**记载内容相互不矛盾(一致性)**也非常重要。记载之间的矛盾,是招致虚假嫌疑的重大因素。
实务上的评价倾向 — 仅为"参考"
下文将就交往期间、见面次数等给出具体数字进行说明,但这些均为基于实务经验的参考,并非入管公布的标准。审查是综合个案情况进行的——低于参考值并不会直接导致拒签,反过来达到参考值也不代表万无一失,请注意这一点。
交往期间
交往期间的长短是判断婚姻真实性的基本指标之一(以下区分为实务上的参考)。
- 有2年以上的交往期间,容易被评价为有充分的感情积累
- 6个月至2年属于一般范围,通常不会成为问题
- 不满3个月的交往期间,有可能被判断为高风险
不过,审查并非仅由交往期间决定。即使期间较短,如果能通过其他因素充分证明婚姻的真实性,也是有可能的。
当面见面的次数
特别是远距离国际恋爱的情形,直接见面的次数是重要的评价因素(次数区分为实务上的参考)。
- 10次以上的见面,或有同居经历的,印象良好
- 5至9次属于标准范围
- 3至4次有可能被判断为偏少
- 1至2次的,被怀疑为假结婚的风险较高
线上(LINE、视频通话等)的交流可以作为辅助证据,但无法替代直接见面。
沟通能力
夫妻间的沟通是婚姻关系的基础。质问书中也设有"夫妻对话使用的语言"这一问题(以下倾向为实务上的参考)。
- 能用共同语言进行充分的日常对话的,没有问题
- 只能进行简单对话的,通常不会成为大问题,但需要更细致的举证
- 没有共同语言、完全依赖翻译软件的,存在被质疑"是否真的能够沟通"的风险
相识经过
相识经过也是质问书核实的项目(以下倾向为实务上的参考)。
- 在工作单位・学校相识的,作为自然的相识方式,印象良好
- 朋友・熟人介绍也是普遍的相识方式,没有问题
- 交友软件・婚恋网站如今已被认可为普遍的相识方式,其本身很少成为问题
- 经由婚姻介绍所・中介机构相识的需要注意。由于此类渠道存在被用作假结婚途径的案例,入管往往会更加审慎地审查
年龄差距
年龄差距超过20岁的,虽然不会仅凭这一点被拒签,但与其他风险因素叠加时,有更容易被怀疑为假结婚的倾向(实务上的参考)。例如,年龄差距大、交往期间又短、见面次数也少的情形,需要特别注意。
证据材料的准备是关键
为证明婚姻真实性而进行的证据材料准备,是左右审查结果的重要环节。
- 在不同时期、不同地点拍摄的两人合照(旅行、用餐、活动等)
- LINE或Messenger等的通信记录(能体现日常往来的内容)
- 出入境记录(护照上的印章、机票存根等)
- 汇款记录(如有生活费汇款等)
- 书信、贺卡等往来(如有)
如果几乎没有合照,将成为婚姻实体受到质疑的重大风险。此外,如果全是自拍照,可能被怀疑"是不是为了申请而集中补拍的",因此理想的做法是准备有家人、朋友等第三方入镜的、时期和场景多样的照片。
向家人的介绍
已介绍给双方亲属是婚姻获得社会认知的有力证据(质问书中也设有"亲属是否知晓这段婚姻"的问题)。只介绍给一方家人虽然聊胜于无,但双方家人均未被告知的情形将成为风险因素。
婚礼・聚餐的举办
举办婚礼并非必须,但举办过有亲属参加的婚礼的,印象良好。即使只是聚餐或派对的程度,也比"什么都没办"获得更正面的评价。特别是在存在其他风险因素的情形下,"连婚礼都没办"有可能产生负面作用。
注意离婚史
离婚史在以下情形中,往往会受到入管更严格的审视:
- 外国人一方有与日本人的离婚史 — 容易被怀疑过去是否存在以取得在留资格为目的的假结婚
- 日本人一方有多次与外国人的离婚史 — 存在被怀疑反复参与假结婚的风险
建议在申请前,先浏览一遍入管指定的「质问书」表格。相识经过、有无介绍人、婚礼、亲属的知晓情况……读完这些问题,审查会核实什么便一目了然。"答不上来的问题"=您案件的弱点。知道了弱点,就可以准备弥补它的证据材料和说明。
以下均为基于实务经验的倾向,但这些组合属于需要特别注意的"红旗警报"。符合多项时,拒签风险将升高:
- 交往期间不满3个月 × 当面见面1至2次
- 没有共同语言 × 当面见面1至2次
- 经中介机构相识 × 亲属未介绍 × 未办婚礼
- 外国人一方有与日本人的离婚史 × 交往期间不满6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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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点4:证明家庭的经济能力
📖本节要点:配偶者签证审查中经济能力的考察方式、官方要求提交的材料,以及年收入不足时的应对方法。
在配偶者签证的审查中,是否具备在日本稳定生活的经济能力也是重要的审查项目。审查的视角是:"入境日本后,是否会陷入经济困境、不得不依赖公共援助(生活保护等)?"特别是在COE申请中,入管的运用规则也明确指出:存在税金或社会保险费欠缴等"可能成为公共负担之虞"的情形,将被审慎判断。
官方要求提交的材料
关于经济能力的举证,官方要求提交的是日本人配偶(支撑家庭生计的一方)的住民税课税(或非课税)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(最近1年份,须记载总所得与纳税情况)。因刚回国、搬迁等原因无法通过这些材料举证的,则以存折复印件、在职证明书等予以补充。
不存在"明文的年收入标准"
作为重要前提,配偶者签证不存在入管公布的明文年收入标准。下文列举的金额,均为实务上的参考,并非入管公布的标准,请注意。
在此前提下,实务上常以下列计算公式作为一个参考:
家庭年收入的参考 = 250万日元左右 + 50万日元左右 × 被抚养人数
例如,无被抚养人(仅夫妻2人)的情形约为250万日元,有1个孩子的情形约为300万日元——常见的参考大致是这样的量级。
经济能力以家庭(世带)为单位判断。虽以日本人配偶的年收入为核心,但外国人配偶的收入也会被合并评价。日本人一方为全职主妇・主夫、由外国人一方支撑生计的形式,在制度上也没有问题。不过,在COE申请(配偶尚在海外)的情形下,外国人配偶"来日后的预计就劳年收入"作为不确定因素处理,实务上往往难以获得较高评价,需要注意。
年收入未达参考水平时
即使年收入未达上述参考水平,仍有可能通过以下方式补充:
- 存款 — 实务上,通常认为有200万日元左右以上的存款,可以作为弥补年收入不足的有效材料(这同样是实务上的参考,并非公布的标准)
- 追加身元保证人 — 请有经济能力的亲属等担任追加身元保证人,可以缓解经济方面的不安
- 通过理由书说明生计计划 — 具体说明今后的收入预期和生活规划,可以补充书面数字的不足
反之,如果年收入大幅低于参考水平、存款又少、也没有追加身元保证人,拒签的风险将会升高。
年收入的参考终究是实务层面的,审查以家庭整体的经济状况综合判断。如果年收入只是略低于参考水平,通过存款和保证人足以弥补的案例也很多。
要点5:税金・年金・健康保险 — 缴纳情况的审查与2027年起的新机制
📖本节要点:住民税、年金、健康保险的缴纳情况在审查中如何被考察,以及2027年6月起预定引入的新机制。
税金、年金、健康保险等公共义务的履行情况,从以往开始就是在留审查中的考量因素。COE审查中,入管的运用规则明确指出:存在税金或社会保险费欠缴等"可能成为公共负担之虞"的情形,将被审慎判断;提交材料中也包含住民税纳税证明书(最近1年份)。也就是说,欠缴从以前开始就是明确的负面因素。
此外,政府在2025年6月的《经济财政运营与改革基本方针(骨太方针)2025》中,提出了将税金・社会保险费的欠缴信息有效运用于在留审查的方针。受此影响,公共义务在审查中的分量今后将进一步加重。详见后文。
审查中核实的3项公共义务
- 住民税的缴纳情况
- 国民年金・厚生年金的缴纳情况
- 国民健康保险・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
就这3项而言,以无欠缴的状态迎接申请是基本原则。
- 曾有延迟但目前已缴清 — 不会立即导致拒签,但可能成为减分因素
- 已办理年金的免除・缓缴申请 — 经过正规手续的免除・缓缴,不会立即被负面评价(但具体评价属个案判断)
- COE申请的情形 — 主要以日本人配偶一方的缴纳情况为评价对象
2027年6月起预定实施:欠缴信息与在留审查直接联动的机制
政府正在推进准备工作,计划自2027年6月起,将国民健康保险费等的欠缴信息运用于在留资格审查,对欠缴者原则上不予批准在留资格的更新・变更(2025年11月厚生劳动大臣记者会上表明)。计划将地方政府与入管的系统联动,使审查时能够查询缴纳情况。
不过,请注意以下几点:
- 这一机制的具体判断标准(欠缴的期间、金额、恶意程度的界定及例外规定)目前尚未公布
- 据报道,主要对象预计是长期、高额欠缴或无视催缴等恶意情形,而非无心的漏缴——但这同样不是已确定的标准
无需过度不安,但"放任欠缴不管、直接迎来更新・变更"的风险正在结构性升高,这一点是确定的。
从现在起可以做的准备
- 有欠缴的,在申请前缴清
- 保管缴纳记录和缴费收据
- 因疾病、失业等不得已的原因产生欠缴的,准备好能说明该情况的材料
- 缴纳困难时不要放任不管,尽早咨询地方政府或年金事务所,办理正规的减免・缓缴手续
致着眼于永住的人士
想必不少人在配偶者签证之后还着眼于永住许可。在永住许可的审查中,对公共义务适用更加严格的标准(2025年10月的指南修订已明文规定须"在期限内缴纳")。从配偶者签证阶段就整顿好缴纳情况,是为将来永住申请所做的最佳准备。详情请参阅永住权解读文章。
公共义务的欠缴是应当立即解决的问题。请务必在申请前确认有无欠缴,如有欠缴,强烈建议缴清后再申请。
自2027年6月起,保险费等欠缴信息与在留审查直接联动的机制预定引入。详细标准预计今后公布,但一旦该机制启动,放任欠缴将可能直接导致在留资格更新・变更被拒。请尽早检查自己的缴纳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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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点6:明确同居的计划
📖本节要点:配偶者签证以同居为原则;分居被认可的情形;以及长期分居和离婚・死别时产生的法律手续。
配偶者签证以与日本人配偶同居为原则。审查会核实是否正在经营作为婚姻实体的共同生活,或入境后是否确实计划作为夫妻共同生活。
同居状况的评价
- 已经同居 — 最理想的状况(适用于在留资格变更・更新的情形)
- 入境后立即同居(住房已确保) — 没有问题。能出示具体住址很重要
- 计划入境后再找住房 — 略为不利,可能给人准备不足的印象
- 分居(有合理理由) — 因单位外派等合理理由分居的,只要有适当的说明,也存在不成问题的情形
- 分居(无特别理由) — 被判断为"婚姻没有实体"的风险较高,拒签的可能性较大
长期分居也可能成为「在留资格取消」的对象
同居的重要性有法律上的依据。以「日本人的配偶者等」在留资格在留的人士,如果连续6个月以上未进行作为配偶的活动(作为夫妻的共同生活)而继续在留,除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外,可能成为在留资格取消的对象(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7号)。
因单位外派或正在进行分居调解等正当理由的,不会立即被取消,但应当理解:长期分居是关系到这一在留资格根基的问题。
离婚・死别时,须在14日以内申报
此外,与配偶离婚或死别时,须在14日以内向入管履行申报义务(入管法第19条之16第3号)。怠于申报的,之后的更新等审查中可能受到不利评价,还可能成为罚则的对象。
因单位外派等不得已而分居的,请提前准备好能用客观材料说明的内容:分居的理由、期间的预期、以及夫妻关系仍在持续的事实(回家的频率、日常联系、生活费的共担等)。
关于更新申请的补充
📖本节要点:已持有配偶者签证人士的更新申请的特点,以及在留期间的递进。
与新申请(COE或在留资格变更)相比,在留期间更新申请的审查有相对宽松的倾向。这是因为已经有过一次获批的记录。
在留期间的递进
配偶者签证的在留期间,法令上分为5年、3年、1年、6个月4种。「6个月」有时会在婚姻稳定性存疑等情形下被授予(关于授予实务的描述属于实务上的倾向,授予何种期间的标准并未公布)。
实务上可以观察到如下递进的倾向(终究是实务上的倾向):
- 首次 — 多数情况下被授予1年的在留期间(视个案,也有首次即获授3年的例子)
- 第二次及以后 — 如无问题,会逐步延长至3年的在留期间
- 长期稳定 — 长期维持稳定婚姻关系的,也可能获得5年的在留期间
更新时的审查重点
更新申请中,以下几点会被重点核实:
- 婚姻的持续性 — 婚姻关系是否仍然圆满持续
- 同居的实态 — 是否确实共同生活
- 公共义务的履行 — 住民税、年金、健康保险是否妥善缴纳
另外,要点5中解读的2027年6月预定启动的欠缴信息联动,正是与「更新・变更」审查直接挂钩的机制。即将面临更新的人士,更应尽早检查自己的缴纳情况。
手续费・审查期间等实务信息
📖本节要点:申请所需手续费的现行金额与今后的调整预期,以及审查期间的大致参考。
手续费
-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(COE) — 无需手续费
-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・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— 自2025年4月1日起调整为6,000日元(在线申请为5,500日元)(此前为4,000日元)
今后手续费调整的预期(截至2026年7月)
2026年5月29日,上调在留手续手续费法定上限的修订版入管法获得通过(变更・更新的上限:1万日元→10万日元)。以上是已经确定的事实。
实际的手续费金额将由政令规定。2026年7月3日,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了按在留期间实行阶梯制的政令草案,正在公开征求意见(意见征集至8月2日)。政令草案中,变更・更新的手续费为:在留期间3个月以下1万日元,1年为3万3,000日元,3年以上不满5年为6万4,000日元,5年以上为7万5,000日元(除部分区分外,在线申请有折扣)。由于配偶者签证首次多为1年的在留期间,与多数人相关的是「1年」这一档。适用范围预计为2026年10月1日以后受理的申请,但金额与适用开始日目前均为草案,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等以政令确定。针对生活困难、需要人道考量人士的减免措施也已纳入政令草案。
另外,不必抱着"赶在涨价前申请"的心态而焦虑。与其在准备不足的情况下突击申请、遭遇拒签或被要求补充材料,不如一次性无瑕疵地获得许可——从结果上看,时间和费用反而都更节省。
审查期间的参考
审查期间在实务上一般为:COE申请1至3个月左右,变更・更新1至2个月左右,但会因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申请官署的繁忙状况而有所浮动(实务上的参考)。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每季度公布「在留审查处理期间」,最新的平均值可在该处确认。
手续费的实际金额与适用开始日,在政令确定之前均有变更的可能。申请时请务必确认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最新信息。
总结:6大审查要点
回顾配偶者签证审查中关注的6大要点:
- 法律婚姻的成立 — 法律上婚姻成立是绝对条件。事实婚姻不能申请
- 入管法违规记录 — 强制遣返记录(再入境禁止期分1年/5年/10年三档)、超期滞留、非法就业、刑事处罚记录极为不利
- 婚姻的真实性 — 最重要的一环。入管指定的「质问书」与生活照是审查的核心。用客观材料证明交往的经过与密度
- 经济能力 — 不存在明文的金额标准,但实务上以家庭年收入250万日元+50万日元×被抚养人数左右为参考。可通过存款和追加保证人补充
- 公共义务 — 税金、年金、健康保险的缴纳从以往开始就是审查因素。2027年6月起预定引入欠缴信息与审查直接联动的机制
- 同居 — 以同居为原则。无正当理由的长期分居可能成为在留资格取消的对象
切实理解这些要点,在准确把握自身现状的基础上做好充分准备,是通往许可的捷径。如有不安之处,也请考虑咨询办理入管业务的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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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仅提供一般性参考信息,不构成法律建议。在留资格的审查因个案而异,本文内容不一定适用于所有情况。此外,制度、手续费、审查运用等今后可能发生变更。关于个人案例,请咨询办理入管业务的行政书士或律师等专业人士。
